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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2022-06-03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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