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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只对来样负责”的属性与作用
2022-04-10 浏览次数:0检验机构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是接受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即那些对产品质量有管理和监督的各个部门或单位)对样品进行检验任务。它不具备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功能。然而,不知什么时候起检验机构被“赋予”了许多职权:决定质量水平的高低;产品入市前的仲裁;是否处罚的依据,等等。表现在现实中:产品被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质量监管部门就给予生产企业表扬、允许其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否则要进行封存、查处、打击。换言之,检验机构无形中有了监管的职能、判定的权力。这种职能和权力与检验机构走向市场是背道而驰的,与检验机构所处的地位是格格不入的,也是误解的根源之一。
在现实中许多检验机构知道自己不具备监管的职能,但又无法说明清楚,判定生产企业产品合格与否,不是仅靠样品质量的情况就能决定的,因为样品合格是不能等同于产品合格。换言之,不管采用何种抽样方法,样品合格与否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联程度取决于抽查目的的性质、样品数量的大小、检验方案的设置以及所能承担风险的高低等等,这些不取决于检验机构。比如,样品数量的多少是根据抽查性质与要求来决定的,不是简单地按照产品标准执行即可。按照抽查的性质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以及交易抽查等。它们不是根据执行抽查(检查)单位的属性来决定的,也不是靠主观意志来区分的,而要符合其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便是生产企业也可以进行监督抽查,监管部门可做验收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只是对样品进行检验,它既没有参与抽查程序计划的制定,又不知道样品来源于什么抽查性质,只是确定样品的特征值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贸然地给产品下结论,往往会得到盲人摸象的结果,而“只对来样负责”是对委托方最好的负责,避免产生错误的导向。